校属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摸清资产家底,完善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性全面清查盘点。由于学校机构及人员调整,结合年度资产及财务决算报告要求,学校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确房屋、设备、家具等的使用权限。对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购置日期等进行严格核查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真实、完整反映我校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体系,健全信息数据库。通过资产清查,为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监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全校固定资产详细情况。
(三)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以此次资产清查为契机,完善、细化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力求使资产得到科学、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务部门编制年度预决算和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二、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7年10月31日为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
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和方法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1.清查工作主要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中各单位的资产明细进行核对。各单位自行登录资产管理软件,导出本单位的资产数据。账物相符的在状态栏填写在用、待报废、闲置等。每一项资产都必须填列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资产管理员应做变更修改。
2.对于清查过程中有物无帐的,即盘盈资产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将相关信息补录到资产管理系统中;对于有帐无物的,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仔细核对,确定遗失的要注明原因及责任人,并向建资处书面报告;对于有物但已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进行登记,并填写资产报废单报建资处汇总,待学校批复后下账;对于有物但闲置的,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将闲置资产另行登记并报建资处备案,以便统一调剂。
3.各单位需重视年度资产清理检查的意义,要求一把手把关、全员参与、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清查结果各单位一把手和资产管理员要签字盖章确认。建资处资产管理科工作人员将在清查期间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将清查结果作为年终评优和下一年度各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及具体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日)
1.制定资产清查相关文件。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印发资产清查工作通知,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准备帐、卡、基础清查表格等。
3.召开全校各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工作动员。要求各单位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4.对参加资产清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放有关表格。
(二)实施阶段(11月3日-11月30日)
1.自查阶段(11月3日-11月15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认真清点,按帐核物,逐台(件)核实。对自制、校外赠送或调拨的固定资产,也要列入清查范围。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结果在状态栏填写在用、盘盈、盘亏、报废、丢失相关信息。
各单位自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建资处工作组。
2.复查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
建资处工作组对相关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查,不合格的要求其重新进行自查。如因各单位延误了汇总上报,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经过全面清查后,资产处汇总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拟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报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审定后再由各单位到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修改,资产处进行审核,形成最终数据。
(四)评先评优。清查结束后将认真总结,评选资产管理及清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资产管理员,对优秀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奖励表彰。
五、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咨询电话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电话:2356608。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2017年11月1日
报废申请表.doc
资产盘盈表.xls